問:非企業法人的獨立核算分公司產生的虧損如何彌補?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分支機構的虧損已匯總到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分支機構不再單獨彌補虧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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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非企業法人的獨立核算分公司產生的虧損如何彌補?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分支機構的虧損已匯總到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分支機構不再單獨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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