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電信業營改增后,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禮品或話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不同的兌換方式應不同對待。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實物,應視同銷售,以實物的成本價計算繳納增值稅;以積分兌換電信業服務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七條規定,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單位集資房按成本價出售給員工是否免征營業稅
- 下一篇文章: 股民的股息收入需要繳納個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