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經房改部門批準建設的單位集資房,于2011年1月按成本價出售給員工,是否免征營業稅?
答: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保障性住房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4〕170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房改房,對集資房、保障性住房不適用,此政策適用范圍不得擴大;以及第二條規定,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經房改部門批準,按建筑安裝成本集資合作興建的職工住房(即集資房),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廢止修改和繼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發布前(即2010年12月30日前)銷售的,暫免征收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在此公告發布后,即2010年12月30日后(含)銷售的,應按規定征收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
因此,2011年1月企業按成本價銷售單位集資房給員工的,應按規定征收銷售不動產環節的營業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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