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簡并增值稅6%征收率是否包含“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6%稅率?
答:不包含。
需明確稅率與征收率是兩個概念。稅率是在稅收法律中明確定義的,是稅法的構成要素。征收率計稅辦法是針對部分納稅人的實際情況所采取的簡化計稅方法,既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簡化征稅手續,是針對特定納稅主體的特定課稅對象設定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增值稅稅率為6%.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文件只是對涉及以下文件中的增值稅征收率進行簡并,具體是:(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3)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簡并的是增值稅6%征收率,并不包含“營改增”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6%的稅率。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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