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在2014年5月有一批原材料被盜,在6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做了進項稅額轉出,那所轉出的進項稅額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稅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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