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發放給員工的現金形式的住房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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