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為本公司推銷加盟品牌取得的傭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第一條的規定,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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