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農產品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時候取得哪些進項發票可以計算抵扣?
答: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閩國稅發〔2013〕151號) 規定:“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據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為:
(一)銷售方是一般納稅人的,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銷售方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為普通發票;
(三)銷售方是農業生產者個人的,為自行開具的收購發票;
(四)銷售方是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或未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個人(包括代理人)的,為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
因此,上述文件規定的發票為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以據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 )和《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閩財稅〔2013〕30號)的規定,納入核定扣除試點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不再憑上述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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