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快遞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現要轉讓其在營改增試點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的規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轉讓固定資產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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