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2013年被認定為居民企業,那么我公司在2014年度取得的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答:視情況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其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反之則不屬于。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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