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房屋,合同約定租期1年,從1月1日開始,年租金12萬元(即每月1萬元)。甲公司10月提前終止經營,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合同。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付1月~10月租金10萬元,同時甲公司同意從上述租金中扣除2萬元作為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稅營業額如何確定?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解除。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方甲公司出租房屋后,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終止前,甲公司仍應按原出租合同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甲公司已向對方出租10個月房屋,因此計繳營業稅的營業額為10萬元,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確定,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時。乙公司因對方提前解除合同取得的補償,因其未向出租方提供應稅行為,不需向出租方開具發票。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收款收據即可。
甲、乙雙方能否變更合同呢?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變更合同,將1月~10月合同金額10萬元變更成8萬元,這時甲公司可按8萬元作為計稅營業額,并按前述規定向乙公司開具發票。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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