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屬建筑安裝行業,下設項目部,承攬工程由公司簽訂合同后由項目部承建,公司對項目部跟蹤服務(包括質量、安全等)所有一系列法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給項目經理交五大保險,工程開工竣工由公司辦理預、決算,工程款進公司賬戶,稅金由公司上繳。收取管理費后,其余工程款劃回項目部,由項目部支配使用。項目部自負盈虧。請問該企業2012年收取的(掛靠費)管理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答復: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已構成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另外繳納稅收。因此應以建筑公司為納稅人,對掛靠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計征營業稅,管理費不宜重復計稅;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不全額入賬,不開具發票,則對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稅目征稅。
另可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安企業收取掛靠管理費征收營業稅等業務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78號一、關于建安企業(被掛靠單位,以下簡稱被掛靠方)向施工隊(以下簡稱掛靠方)收取掛靠管理費的征稅問題建筑安裝施工隊由于不具備承接建筑安裝工程的資質,往往采取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建安企業并以被掛靠方的名義承接建安工程,被掛靠方負責工程結算,通過劃撥工程款給掛靠方時以座扣或其他方式收取掛靠方的管理費,具體施工由掛靠方負責,同時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將收到的工程款繳納建安工程營業稅。鑒于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管理費與提供建筑業勞務取得工程結算價款收入是兩個不同的營業稅應稅行為的應稅收入,建安工程結算價款應全額按"建筑業"稅目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屬于被掛靠方為掛靠方提供了簽訂承接工程的合同和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的服務,因此對建安企業(被掛靠方)向施工隊(掛靠方)收取管理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按廣東省稅務局規定,座扣方式收取的管理費按服務業收取5%的營業稅。
因此建議貴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做好溝通工作,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為準執行。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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