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納稅人轉讓舊房的,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金額,2005年10月購買的房產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計扣除時應按幾年計算?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可以視同為1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2005年10月購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產,可按5年計算加計扣除。
責任編輯:li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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