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使境內外企業面臨新的稅收環境,也讓稅務部門面對越來越多的新問題。通過對新形勢下轉讓定價避稅手段進行剖析,對加強并擴大反避稅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轉讓定價避稅的主要方式
所謂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是指有關聯的企業之間進行產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時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根據雙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以實現避稅。轉讓定價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壓低定價的策略,使企業應納的流轉稅變為利潤而轉移,以此避稅;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以此避稅;其涉外企業利用國內不熟悉國際行情避稅,諸如:高價進,低價出,轉移利潤規避稅收;抬高進口設備價款,從中避稅;利用投資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價,從中獲利。
2.關聯企業間通過增加或減少利息的方式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的目的。作為關聯企業間的一種投資方式,貸款比參股有更大的靈活性。
3.關聯企業間勞務提供采取不計收報酬或不合常規計收報酬方式,根據“誰有利就傾向于誰”原則,轉移收入來避稅。如:在所得稅問題上,高稅負企業為低稅負企業承擔費用;在營業稅問題上,高稅負企業無償為低稅負企業提供服務。
4.關聯企業間通過有形或無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進行避稅。因為無形資產價值的評定缺乏可比性,很難有統一標準。因而,與其他轉讓定價方式相比,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更為方便、隱蔽。如:將技術轉讓價款隱蔽在設備價款中,規避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用工程承包應納的稅收避稅,將勞務費用向材料價款轉移,將包工包料工程分訂兩個合同,規避材料應納稅稅款。
5.通過對固定資產租賃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國家之間折舊規定的差異;售后租回,將投產不久的設備先出售再租回使用,買賣雙方對同一設備都可享受首年折舊免稅,承租方還可享受租金扣除的優惠,以此轉讓定價,影響利潤,進行避稅。
6.利用關聯間關系費用承擔來轉讓定價。如企業的廣告性贊助支出通過關聯企業來支付,由關聯企業承辦本應由自身企業主辦的各種慶典、展銷活動等,最后通過資產置換或債務豁免、長期占用預付貨款或預收賬款形式來彌補。
7.連環定價法。即參與轉讓定價的關聯企業不是單個境內公司與境外公司之間,而是延伸到境內幾家關聯公司之間,經過多次交易,把最后環節因轉讓定價的避稅成果分攤到各中間環節,從而掩蓋轉讓定價的實質。即所謂的“兩頭在外”或“一頭在外”的公司,從而使連環定價避稅更顯隱蔽性。
二、判斷轉讓定價避稅的相關標準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3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但是,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具有避稅方式多樣化、避稅手段隱蔽性、避稅范圍廣泛性、避稅主體多元性的特點,作為稅務部門如何發現納稅人轉讓定價避稅的跡象或嫌疑?或者說稅務部門依據什么標準來判斷納稅人有避稅苗頭?目前在我國尚無統一標準,可以有效地借鑒國際上的相關標準。
1.動機標準。根據納稅人經濟活動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看其主要或部分目的是否在于減少或完全逃避納稅義務。納稅人的動機蘊含于納稅人的思想中,不易直接檢驗,但動機可以通過其行為、效果反映出來,可以通過分析納稅人對有關經濟事務的處理來間接地推斷其動機。
2.人為狀態標準。通過納稅人表面上遵守稅法而在實質上背離立法機關對之征稅的經濟或社會實際狀況來判定。也可以把人為狀態標準表述為缺乏“合理”或有說服力的經營目的或其他積極目的。
3.受益標準。從實行某種安排而減少的納稅額或獲得其他稅收上的受益來判定。一項稅收上的受益可能是一特定交易的惟一結果,也可能是某一交易的主要的或僅是一部分結果,必須作出區別,注意發現正確的因果關系,分清受益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4.規則標準。依據稅收法規中的特殊規則來判定。典型的例子是,在美國的1970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第482節中,包含了針對公司遷移出境的規則。法令中沒有具體包含制定公司遷移出境的稅收動因和非稅收動因的標準,而是規定納稅人必須到財政部辦理手續。財政部可以宣布什么是避稅行為,由此可以拒絕公司遷移出境的要求。
三、對利用轉讓定價的避稅行為實施反避稅的策略思考
(一)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合的反避稅工作機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強調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 “六要”原則,嚴格貫徹執行反避稅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促進規范調查分析、不斷提高對轉讓定價避稅行為的調查質量;加強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與其他稅收征管工作的協調配合,加強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拓寬可比信息來源,強化反避稅信息基礎建設;做好反避稅結案企業的跟蹤管理,監控其關聯交易定價水平和利潤水平,防止再出現轉讓定價避稅問題。
(二)加強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的稅收征管與預警監督。明確處罰規定,強化稅務機關執法職能,加強執法執行權、處置權;建立“避稅與反避稅”兩條預警線,從納稅人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控制、管理控制)風險的評審入手,以“避稅與反避稅”風險模型分析及納稅人的財務及非財務指標為重點,建立紅、橙、黃、綠四種顏色的預警標識,實施不同等級風險監控與應對,以實現轉讓定價避稅風險的有效防范、控制與化解。
(三)加強涉稅情報交流與共享反避稅信息。加強與涉外經濟部門的橫向聯系,關注外資包括立項、可行性研究、協議、合同的簽訂和執行等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活動,特別對于購銷大權由外商負責的企業,要對其建立收入與費用計價標準的控制管理制度,降低企業轉移利潤的空間;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反避稅工作中的作用,明確中介機構的反避稅義務,并將中介機構獲取的信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與稅務執法部門共享。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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