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時選定以美元為記賬本位幣,其5年前境內購買的某固定資產是以人民幣結算,價款為1000萬元,使用壽命10年,按照當時匯率折算為美元入賬125萬元(假定當年匯率為1USD=8RMB),A企業按美元原值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按照年末匯率折算為人民幣計 算扣除,現在面臨的情況是,由于當前匯率變化較大,按美元原值計提折舊12.5萬元,再按當期匯率(假定年末匯率為1USD=6.68RMB)折算,將導致人民幣折舊相對減少12.50×(8-6.68)=16.50(萬元),從而不可避免將增加企業所得稅支出。
A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基于歷史成本的原則,企業財務系統中固定資產自始至終能反映出以入民幣結算的原值,稅法是否應殍認當年人民幣購買價的歷史成本并按原匯率1:8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呢?
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A企業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其次,既然A企業首先選擇了美元為記賬本位幣,那么就不能因匯率折算的差異而否定正常的會計核算原則。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以入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A企業應按照上述規定計提折舊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能隨意調整其稅前扣除依據。
再其次,盡管按照現行匯率折算入民幣折舊將會減少,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入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因此,企業不一定會因為匯率變動增加所得稅支出。例如,A企業折舊因匯率變化減少人民幣稅前扣除16.5萬元,但是以美元記賬的固定資產凈值125 -12.5×5=62.5(萬元)所產生的外幣折算差額62.5 x (8-6.68)= 82.5(萬元)還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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