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非征消費稅產品、不動產)是否可按適用稅率(17%)征稅,并按適用稅率(17%)開具專用發票?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的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12-31前購進固定資產,按4%減半征收。納稅人是否可以選擇按適用稅率(17%)申報納稅,同時按適用稅率(17%)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規定,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和2009年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責任編輯:youwen
- 上一篇文章: 公允價值計量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 下一篇文章: 固定資產盤盈的財稅處理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