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準備征用一塊土地,征地時首先發生的環評費、賠償費等先進入什么科目核算?能隨時進入“無形資產”核算還是在取得土地使用證后再進入“無形資產”核算?如記入“無形資產”核算是否進行攤銷?
解答:
該公司提到的問題沒有明確征用土地的用途。如果是為了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適用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準則》。
如果自用,按現行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征用前發生的支出計入管理費用中,待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按以上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責任編輯:wangjing
- 上一篇文章: 外購無形資產怎樣核算?
- 下一篇文章: 企業如何對庫存現金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