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會計和稅收均確認固定資產成本。
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大修理支出和改建支出,會計和稅收均予以資本化,增加固定資產成本和計稅基礎,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價值。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全額扣除。在此種情況下,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一致,無需考慮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假設該賓館2008年發生900萬元改建支出,原來裝修支出的80%已拆除,會計和稅收均確認固定資產成本,按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確認的固定資產折舊額為100萬元,則其賬務處理為:
固定資產轉入改擴建時
借:在建工程 787.5萬元
累計折舊 712.5萬元
貸:固定資產 1500萬元
2008年發生改擴建支出時
借:在建工程 900萬元
貸:銀行存款等 900萬元
扣除替換部分的成本時
借:在建工程 210萬元
累計折舊 190萬元
貸:固定資產 400萬元
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1477.5萬元
貸:在建工程 1477.5萬元
轉為固定資產重新計算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或經營成本 1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100萬元
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涉及房產稅的處理
機器設備、構筑物等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如果不涉及房產稅,則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即可;如果作為固定資產的房屋發生后續支出,可能會涉及房產稅(從價計征)計稅基礎的改變,則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額計算繳納。《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明確,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附屬設施的,在將其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附屬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稅收法律法規關于房產后續支出對房產稅的影響如下:如果房屋發生中小修理支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影響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如果房屋已提足折舊,發生的大修理支出直接費用化,也不影響房產稅的計稅基礎,但納稅人須按照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作為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如果房屋發生改擴建支出和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大修理支出,在計算房產稅確定房屋原價時,應按照取得房屋時的原價(相當于歷史成本),加上本次大修理和改建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扣除本次大修理和改建過程中已拆除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歷史成本(包括已提取的累計折舊和未提折舊的凈值)。此時,會影響房產稅的計稅基礎。
以房屋為載體,與房屋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可以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電視機、非中央空調等,可單獨作為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入賬,不并入房產價值,無需計算繳納房產稅。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若固定資產發生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后續支出,應當用支出發生時的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相當于凈值),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加上本次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并作為計算折舊的依據,和確定房屋房產稅計稅基礎的原價不同。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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