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款項。
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沒收財物變價款、無主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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