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
2.購入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科目;兌付本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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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
2.購入有價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科目;兌付本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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