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消費突飛猛進發展,二手車交易日益頻繁。二手車作為二次流通商品具有特殊性,以及非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具有偶發性,銷售方往往因不了解增值稅相關規定,導致無知性稅收不遵從行為。本文整理了二手車銷售相關增值稅規定,以供參考。
二手車的范疇
二手車,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一般情況下,二手車對于二手車經銷企業來說是購進來用于買賣的商品,屬于存貨;二手車對于非二手車經銷企業來說就是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二手車銷售的主要方式
二手車的銷售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二手車經銷企業收購、銷售二手車;二是通過拍賣企業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二手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三是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銷售二手車;四是二手車直接交易,即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
二手車交易的基本要求
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交易完成后,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等。
銷售二手車繳納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所以,銷售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銷售二手車如何繳納增值稅,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二手車經銷企業。
符合規定的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現行規定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該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非二手車經銷企業。
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機動車屬于使用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單位銷售二手車應繳納增值稅,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等規定執行。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二手車。非二手車經銷企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二手車,購進或自制時,根據文件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金的,應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購進或自制時,根據文件規定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金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額等于含稅銷售額除以(1+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37號)的規定,銷售的二手車是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銷售2013年8月1日后購進的所有自用機動車,都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二手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一是二手車銷售額等于含稅銷售額除以(1+3%)。二是個體工商戶二手車銷售額應該并入當月應納增值稅銷售收入總額,與起征點相比,確定是否應納增值稅。三是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二手車銷售額并入當期應納增值稅銷售收入總額后確定是否應繳納增值稅。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3.營業稅納稅人、機關、事業單位等銷售二手車。一般情況下,這些單位本來不是國稅機關的管轄戶,偶然發生二手車銷售,應作為臨時納稅人按次納稅。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等于含稅銷售額除以(1+3%),與增值稅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相比后,確認是否應納增值稅。
4.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免征增值稅。
(三)關于代理銷售二手車受托方的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二是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三是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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