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關于債券買賣業務計稅營業額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部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反映,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是否應納入計稅營業額,請總局予以明確。
二、如何確定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文件中所述債券持有期間紅利收入,就是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因此,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全部收益后的余額確定。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