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發票管理的各項規定,加強我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含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省國稅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
問:為什么制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
答: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也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在發票的印制、領取、開具和保管等方面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作了不同程度的授權。緊接著進行的“營改增”試點和今年開展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又對普通發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廣東省國稅局結合以上實際情況,經過多次調研修改后,制定了本規定。
問:此實施規定適用于哪些范圍?
答:在我省國稅部門領取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其他普通發票的相關業務,均適用于本《實施規定》。
問:此規定都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適用于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其他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對兩類發票的印制、領取、開具、保管、檢查和罰則做了相關規定。全文共分七個章節:
(一)第一章(第一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實施規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和工作職責。
(二)第二章(第五至第八條)明確了發票的印制原則和管理要求。
(三)第三章(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發票領取的具體要求。
(四)第四章(第十三條至二十三條)在新《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范圍內細化了我省對發票開具和保管的具體規定。
(五)第五章(第二十四條)是在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范圍內強調了發票換票證制度。
(六)第六章(第二十五條)是按照新《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我省對于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需要公告的具體標準和做法。
(七)第七章(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是對試用本辦法的規定作了有關說明。
問:此規定對于首次領取普通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領取發票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對首次領取普通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核定其領用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
問:哪種情形可以免予逐筆開具發票?
答: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金額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但消費者個人要求提供發票的除外。
問:納稅人如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
答: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等明細數據。
納稅申報期內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有困難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可以自行規定適當延期報送并向省國稅局備案,但最長不得超過自領用發票之日起90天內報送。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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