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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房地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2015-6-26 17:09:06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字體:

  1.公司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政府,取得的政府的補償費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2.公司將單位住房出租給本單位員工,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因此,公司按以上規定出租的住房可免征營業稅。

  3.個人出租房屋在營業稅方面有沒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4.個人轉讓房屋在營業稅方面有沒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

  5.公司按房屋成本價銷售住房給員工,請問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第二條規定,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6.個人將房屋贈給配偶,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因此,個人將房屋贈給配偶,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7.公司以房屋投資入股另一家公司,請問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8.個人轉讓自有住房,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9.個人的房屋被政府拆遷,取得的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11.個人將房屋贈與給親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因此,個人將房屋贈與上述文件規定中的人員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12.公司按房屋成本價銷售住房給員工,員工以低于市場價格而取得的住房的差價收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因此,公司按成本價格向員工銷售住房,如果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3.個人取得公司發放的住房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住房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08]199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對職工個人按《海南省省直機關住房補貼辦法》(瓊辦發[2008]3號)規定取得的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超過瓊辦發[2008]3號規定的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4.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預征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1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價商品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15.房地產公司出售住房土地增值稅有什么優惠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瓊府[2008]74號)第九條的規定:“將我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調整為:同時具備住宅小區容積率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個條件。”

  16.因國家征用的房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四條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17.分立公司承受被分立公司的土地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第三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因此,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上述行為的,可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8.企業合作建房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二條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19.個人之間更換自有住房,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五條規定,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20.公司將舊房轉讓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第四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二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1.個人銷售住房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3.個人或者單位出租房屋,請問房產稅有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第六條規定,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24.房屋大修期間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25.單獨建造的地下停車場,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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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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