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屬于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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