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高新技術公司在2012年獲得了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格,2013年起開始盈利。公司了解到相關稅收政策規定: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俗稱“兩免三減半”。該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政策規定可享受15%的稅收優惠,同時又符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格,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究竟該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如何享受最佳?
答:從獲利年度起,首先選擇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優惠。該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又符合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格的,可選擇從2013年獲利年度起,2013-2014年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不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減免稅率。
與此同時,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l57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或選擇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也就是說,該企業獲利后的2015-2017年三年,可以選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不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l5%的減免稅率。享受完“兩免三減半”政策優惠的以后年度,選擇享受高新技術企業l5%的稅率優惠。該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公司在享受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優惠后,再選擇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優惠。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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