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的外藉人員取得的數月獎金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現明確: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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