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運企業在“營改增”過程中,為減輕增值稅稅負,可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合理進行稅務安排。本文對其中兩個業務問題分析如下。
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第六條規定,長途客運、班車(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地鐵、城市輕軌服務屬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上述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并規定本通知除第三條規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上述兩個文件,為公路客運企業在“營改增”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提供了籌劃依據。企業可以通過預測未來年度客運收入、可抵扣進項稅等因素,測算其增值稅稅負,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
例如,甲公路客運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計2012年含稅客運收入為A萬元,進項稅為B萬元。對客運收入選擇哪種計稅方法較優?
按一般計稅方法,當期應納增值稅S1=A÷1.11×11%-B.若按簡易計稅方法,應納增值稅S2=A÷1.03×3%.S1-S2=(A÷1.11×11%-B)-(A÷1.03×3%)=0.07A-B.當B÷A=0.07,即在B=0.07A時,S1=S2,此時不論選擇何種計稅方法,其增值稅稅負一樣;當B÷A〈0.07,即B〈0.07A時,S1-S2〉0,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當B÷A〉0.07,即B〉0.07A時,S1-S2〈0,應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企業在選擇計稅方法時,應有“一盤棋”思想,兼顧企業所得稅,如購進營運汽車、設備、燃油費及配件的進項稅,分別不同計稅方法,在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等營運成本方面對企業所得稅、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
由于業務類型的多樣性,如甲企業客運收入按簡易方法計算增值稅,其客運代理服務收入、車身廣告宣傳收入和自有車輛對外經營租賃(特殊規定除外,下文舉例說明)收入,分別適用6%和17%稅率,而不能將所有服務項目按3%征收率申報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為貫徹《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順利實施,對于混業經營,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企業應按上述規定,分別項目和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核算,以規避稅收風險。
以自購客車對外租賃經營的稅務處理
現舉例說明甲客運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旅客運輸收入按3%征收率申報增值稅,經營租賃收入均不含增值稅。
例1,甲客運企業2009年12月與外部承租人A駕駛員訂立3年期承租客車協議,期限為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租金總額90萬元,并于每年初支付30萬元。
財稅〔2011〕111號文件中《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跨年度納稅人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執行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則該企業每年取得的租金,應繳納營業稅為30×5%=1.5(萬元)。
例2,甲客運企業于2012年12月1日與外部承租人A駕駛員訂立3年期承租客車協議,期限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A以客運公司名義對外經營,租金總額80萬元,并于2013年年初一次性支付。該車輛于2010年11月購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第四條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并自2012年7月1日執行。則2013年1月應確認收入80萬元,繳納增值稅為80×3%=2.4(萬元)。
例3,甲公路客運企業計劃于2012年12月購進一輛客車,不含稅價款100萬元,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現有兩種經營方式可供選擇,并假定租金總額均為110萬元。第一種方案先營運再出租,即購入的汽車在公司2013年營運1年后,從2004年1月~2016年12月對外出租3年。第二種方案先出租再營運,即2013年1月~2015年12月對外經營租賃,2016年自營運。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哪種方案較優?
第一種方案:2012年12月購進汽車用于本公司營運,運輸收入按3%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對外經營租賃收入應繳增值稅=110×17%=18.7(萬元)。
第二種方案:財稅〔2011〕111號文件中《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上文可這樣理解,如果購進的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進項稅準予抵扣(這里不涉及其他可抵扣進項稅)。按此規定,汽車租賃收入應繳增值稅為18.7-17=1.7(萬元)。
經計算比較,第二種方案較優。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增值稅違法企業停止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
- 下一篇文章: 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