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稅收優惠人員范圍
政策規定:在維持原從事個體經營人員范圍不變的基礎上,將企業吸納就業人員范圍,由原來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等四類群體,擴大到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也就是說,凡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均可同等享受稅收優惠,取消了身份限制。
操作提示:
①從事個體經營的登記失業人員,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并且要在申領《就業失業登記》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字樣;企業新招用的失業人員,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并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的人員,同時企業必須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②對上述符合創業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經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也不得再享受財稅〔2014〕3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財稅〔2014〕3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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