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業財務林小姐向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咨詢哪些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昨日對林小姐問題進行詳細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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