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二、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辦理部門:
經營地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五、辦理地點:
經營地稅務機關
六、應提供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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