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一、購買原材料、購買或者銷售產品、產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案例】開山股份向關聯方采購零部件及銷售整機
1.關聯方采購
公司向關聯方采購的產品和對象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由開山控股代扣代繳水電費,第二類為通過開山進出口進口螺桿式空壓機主機和油封部件,第三類為向關聯方采購的螺桿式和活塞式空壓機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務。
報告期內,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貨物占當期營業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開山控股代繳水電費金額分別為1,498萬元、1,787萬元、3,785萬元,占當期關聯采購金額的50%左右。
該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開山控股采購水電費,主要基于衢州供電局、衢州水業集團的相關要求。報告期內開山控股為包括公司在內的開山工業園內下屬企業代繳水電費,公司具有單獨的水表和電表計量,代繳水電費根據實際使用量按政府定價向開山控股結算。
公司2008年向開山進出口采購主要為進口螺桿主機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實現螺桿主機的全譜系自制,仍需向德國GHH等國外螺桿主機制造商進口部分型號的螺桿主機,公司在此階段尚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故主要通過有進出口資質的開山進出口進口螺桿主機。公司具備全譜系螺桿主機自制能力后,即停止通過開山進出口采購螺桿主機。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關聯方采購橡膠件、缸蓋閥板、氣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務,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壓機整機制造的零部件種類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資源進行螺桿主機的研發、生產以及工藝的改進。對于橡膠制品、活塞式空壓機氣缸及缸蓋閥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強,技術含量較低,通過外部采購即可滿足生產需求。
2.關聯方銷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開山控股、浙江開山銷售貨物主要系空壓機整機及配件、壓力容器以及鑄件產品,2008年、2009年關聯銷售金額分別為16,239萬元、12,816萬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開山關聯銷售金額為5,116萬元。
該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壓縮機屬于通用機械產品、廣泛應用于各行業,開山控股的個別客戶采購時要求開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氣壓縮機產品,為方便結算,開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購空氣壓縮機后再與其他商品一起銷售給其客戶。
二、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案例】巨龍管業貨物承運
2009年5月5日,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批準,2009年5月6日公司與巨龍物流簽訂《貨物運輸承運協議》,有效期自協議簽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龍物流承運公司產品,運價按市場價格確定,2009年公司向巨龍物流支付運費270.62萬元。
該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龍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貨運公司、個體司機運輸產品,存在貨運不及時、價格偏高的情形。巨龍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過巨龍物流的專業化運作平臺,保證了公司部分產品的及時外運。
三、委托或受托銷售
【案例】新開普委托關聯方銷售產品
2008年度,公司曾向上海九普銷售智能卡系統軟件和卡片,本次關聯交易的形成原因是有上海地區的客戶要求以支票方式支付貨款,發行人為能及時兌現支票收取貨款,故通過上海九普向客戶銷售相關產品、收受支票并予以兌現。本次關聯交易的價格與上海九普向客戶的銷售價格一致,定價合理、公允。本次關聯交易金額不大,占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自2009年以后不再發生,對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影響很小。
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案例】捷順科技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員工共同投資
聚力投資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法人代表為劉翠英,經營范圍為興辦實業。聚力投資設立時注冊資本為50萬元,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劉翠英持有100%股份。2007年6月,捷順科技的骨干員工對聚力投資進行了增資,增資完成后,聚力投資的注冊資本變更為533萬元,劉翠英占該公司的股權比例降至51.03%;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經過多次股權轉讓,劉翠英不再持有聚力投資的股權。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案例】星星科技關聯方借款
2010年2月9日,星星有限為購買星星電子產業基地相關土地和房產,支付上述土地、房產轉讓款預付款4,000萬元。在支付了購買廠房建筑物及相關土地所有權的款項后,2010年4月發行人出現了流動資金緊張的局面。為了補充流動資金,保證公司的正常經營,公司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團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
公司與關聯方徐州金地商都集團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簽署《借款協議》,向其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2日,借款利息按月利息0.8%計算,如提前或延期還款,依據月利率按實際借款日數計算。
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2日公司分兩次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團有限公司還清借款1,000萬元,并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利息11.60萬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境外所得怎樣在新申報表中填列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