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的相關會計知識探討詳見下文,通過深圳稅務師事務所在下文中對此內容闡述,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的一些賬務處理分析:
“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遞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可見,遞延所得稅資產并不符合資產的概念,是企業的“虛資產”,即不是企業真正擁有的實物形態資產。
可抵扣性暫時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會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未來期間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
得稅負債貸方發生額一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從上面的等式可以看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是針對稅收規定的會計處理。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即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直接表現是遞延所得稅借方發生的增大,導致所得稅費用的增加。其賬面價值的減少不符合“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核算。
深圳稅務師事務所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應納入“所得稅費用”科目來核算,而原確認時記入所有者權益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減記金額應記人所有者權益。其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費用一遞延所得稅費用或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反映的是企業前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導致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增加。對于已確認的減值準備,在以后期間企業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且該減值允許轉回時。應在原減值的范圍內轉回其減值,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的一些理論知識我們已經講過,接下來我們再通過案例來深入了解:
案例詳情:20×7年12月31日,企業因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價值為30萬元。經復核,企業在未來可能獲得的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只有18萬元。企業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其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2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 12
假設20×8年12月31日,經復核,企業在未來可能獲得的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有40萬元。企業應在原減值的范圍內轉回其減值。其會計處理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 12
貨: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2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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