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稅務行政處理事項的公告》,稱因公司于2009年~2011年期間出售三安光電小非(即小部分解禁的限售股),海南省地稅局稽查局要求公司繳納營業稅、附加稅費合計21395486.15元,同時加收滯納金11157511.62元,并處相應罰款。就上述問題,海南椰島擬申請行政復議。近段時間,一些企業從事金融業務未繳營業稅被調查、處理的案例頻出,出售限售股僅是其中之一,相關企業遭受較大經濟損失。如何防范涉稅風險,成為從事金融業務企業面臨的嚴峻挑戰。
多地稅務機關對限售股轉讓征營業稅
在非金融企業從事的金融業務中,轉讓限售股是其中之一。近一段時間,企業轉讓限售股是否繳納營業稅成為網上熱議的話題,原因是多地的稅務機關開始對限售股轉讓征收營業稅。
中稅咨詢集團稅務專家周長偉介紹,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執法口徑不一致,通常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明確規定按照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征收營業稅。
一些稅務機關發布公告,明確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天津市地稅局發布《關于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買入價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就股票轉讓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買入價的確定有關問題公告如下:1.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 2.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準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該公司獲準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浙江省地稅局發布《關于明確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買入價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5號),就明確股票轉讓繳納營業稅買入價有關問題公告如下:1.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的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2.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準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該公司獲準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廈門市地稅局發布的《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201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3號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一些稅務機關則通過個案批復的方式,明確轉讓限售股要征收營業稅。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建新大陸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轉讓限售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閩地稅函〔2013〕138號)規定:“新大陸集團與新大陸生物減持登記在公司名下的限售股,屬于企業買賣金融商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按轉讓金融商品征收營業稅。”
海南省地稅局則通過對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轉讓限售股的案例,昭示海南對限售股轉讓征收營業稅。
記者了解到,湖南省長沙市地稅局對限售股轉讓繳納營業稅開展了清理工作,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共清理限售股企業301戶,查補營業稅17805萬元,已入庫營業稅10286萬元。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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