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財務人員,2005年度匯算清繳前公司因與一些單位存在債權、債務,一些真實發生的費用未按時取得發票,后來陸續取得了歸屬于2005年度的相關發票。我認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這些費用應該在2005年度稅前扣除,但稅務人員不認可。請問:1.稅務干部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未取得憑證的支出到底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2.我公司開業不久,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均取得了有關合法憑證),由于本年無銷售收入,能否在稅前扣除?
專家把脈:1.稅務干部不認可是有法律依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這就意味著無憑證不能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又對上述原則進行了補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在稅務處理上,當然是盡量在當年取得合法憑證。如果是支付給個人的費用,可以要求個人到地稅部門代開發票;如果是支付給單位的費用,單位不能開具合法憑證,這項費用既不能作為當前費用,也不能作為收到憑證年度的費用在收到年度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據實扣除原則,以后年度扣除只能是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但可在收到合法憑證的年度時作以前所得稅的調整。
在會計處理上,先將這項無憑證支出的費用記入“遞延費用”或“遞延收益”,如果當年收到憑證,直接轉為有關費用;如果以后年度收到憑證,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如果不能取得憑證,則記入“營業外支出”。
如:A公司2005年5月支付低值易耗品款10000元,支付時未取得合法發票。支付時,
借:遞延費用(遞延收益)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2006年結賬前取得合法的發票時,
借:低值易耗品 10000
貸:遞延費用(遞延收益)10000
攤銷時,
借:有關費用科目 10000
貸:低值易耗品 10000
2006年結賬后取得合法的發票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
貸:遞延費用(遞延收益)1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7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
2006年結賬前確認無法取得發票時,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
貸:遞延費用(遞延收益)10000
同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2006年結賬后確認無法取得發票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00
貸:遞延費用(遞延收益)10000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你公司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以后有收入的年度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但超過3年時發生的上述費用就不能扣除。因此,你公司一旦在3年內有房地產收入,應先考慮結轉以前年度發生的上述三項費用。
在會計處理上,可以將這項費用在發生時記入“遞延稅款”,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反映,再視情況在以后年度從“遞延稅款”轉出。
如,B房地產開發企業2006年開始從事房地產開發,當年2月發生廣告費支出5萬元,取得了合法的抵扣憑證。預計本年無房產開發收入。發生廣告費支出時,
借:遞延稅款 16500
營業費用 335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反映。
2007年、2008年、2009年3年中有房產收入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6500
貸:遞延稅款 16500
如果2009年才取得房產收入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6500
貸:遞延稅款 16500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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