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內外資企業的實施,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將由33%下降至25%,多數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將由原來的優惠稅率15%、24%等稅率上升到25%.依會計準則的規定,當稅收法規發生變化致使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進行重新計量。
一、新會計準則中有關稅率變化會計處理的規定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代表的是有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于未來期間轉回時,導致企業應交所得稅金額的減少或增加的情況。適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應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進行調整。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相關的調整金額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以外,其他情況下產生的調整金額應確認為稅率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對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新準則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制度采用的利潤表債務法有不同的理論基礎,這導致具體的會計處理差別很大。
(一)利潤表債務法
利潤表債務法,是以“收入/費用觀”為理論基礎,計算會計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費用對所得稅的影響,遞延稅款是會計所得稅費用與稅法應繳所得稅相對比的結果,通過時間性差異來反映。由于時間性差異反映的是收入和費用在本期發生的差額,所以本期確認的遞延稅款應是本期的發生額。在利潤表債務法下,當稅率變化時,首先應對前期已經確認的遞延稅款進行調整,其中應調整的遞延稅款=各期累計確認的時間性差異×(改變后的稅率-改變前的稅率)÷改變前的稅率。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與利潤表債務法相對應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其理論基礎是“資產/負債觀”,核算遞延稅款的概念依據是暫時性差異,資產或負債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間的差異直接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本期確認的遞延稅款應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確定。這樣當稅率變化時,其應調整的遞延所得稅就包含在了本期遞延所得稅和上期遞延所得稅的對比中。這兩種方法的應用,下文將舉例說明。
二、賬務處理實例
例 某企業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計算步驟:①可抵扣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賬面價值-計稅基礎;②遞延所得稅資產時點值 (余額數)=可抵扣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當期稅率;③各年度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本年度遞延所得稅資產時點值-上年度時點值。
1. 2004年至2007年遞延所得稅資產總額為7.92萬元 ,2008年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30×25%=7.5萬元;2008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7.5-7.92=﹣0.42萬元;2008年年應交所得稅=(100+6)×25%=26.5萬元;2008年所得稅費用=26.5+0.42=26.92萬元。
2. 2009年由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為此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余額等于0; 2009年年應交所得稅=(100-30)×25%=17.5萬元;2009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0-7.5=﹣7.5萬元;2009年所得稅費用=17.5+7.5=25萬元。
3. 會計分錄:
2008年,
借:所得稅費用 26.9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6.5
遞延所得稅資產 0.42
2009年,
借:所得稅費用 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7.5
(二)利潤表債務法
計算步驟:①時間性差異=會計可提折舊-稅法允提折舊;②稅務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時間性差異;③稅務應交所得稅=稅務應納稅所得額×當期稅率;④遞延稅款發生額=時間性差異×當期稅率;⑤會計所得稅費用=會計利潤總額×當期稅率-遞延稅款發生額。
1. 2008年期初遞延稅款余額=24×33%=7.92萬元;本期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6×25%=1.5萬元;2008年由于稅率發生變化,應調整的遞延稅款=24×(25%-33%)÷33%=﹣1.92萬元; 2008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生額=1.5+(﹣1.92)=﹣0.42萬元;2008年年應交所得稅=(100+6)×25%=26.5萬元;2008年所得稅費用=26.5+0.42=26.92萬元。
2. 2009年本期發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0×25%=-7.5萬元; 2009年年應交所得稅=(100-30)×25%=17.5萬元;2008年所得稅費用=17.5+7.5=25萬元。
3. 會計分錄:
2008年:
①借:所得稅費用 1.92
貸:遞延稅款 1.92
②借:所得稅費用25
遞延稅款1.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6.5
2009年:
借:所得稅費用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7.5
遞延稅款 7.5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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