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從2007年開始執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2007年初,甲公司經董事會批準研發某項新型技術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一項專利權。該公司在當年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562萬元、直接參與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804萬元、用銀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費用234萬元,共計16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32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58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發生的支出700萬元。2007年底,該項新型技術已經用于產品生產而達到預定用途,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凈殘值為零,采用直線法攤銷其價值。2007年度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為2000萬元,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假定2008年度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仍為2000萬元,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稅率改為25%,除研發費用外,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等相關規定,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發生研發支出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9000000
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7000000
貸:原材料5620000
應付職工薪酬8040000
銀行存款2340000
2.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研發支出計入當期損益時
借:管理費用900000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9000000
3.同時滿足無形資產的各項條件確認無形資產時
借:無形資產700000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7000000
4.2007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
(1)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16000000×150%-9000000)=5000000(元)。
應交所得稅=5000000×33%=1650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16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650000
(2)遞延所得稅2007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700萬元,計稅基礎為零,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700萬元將于未來期間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義務,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7000000×33%=2310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3100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310000.
也可以將(1)、(2)合并作如下復合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96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65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2310000
5.2008年度攤銷無形資產價值
借:制造費用——專利權攤銷700000
貸:累計攤銷700000
6.2008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
(1)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0-700000)=20700000(元)。
應交所得稅=20700000×25%=5175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517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175000
(2)遞延所得稅2008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630萬元,計稅基礎為零,因其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所以兩者之間的差額63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30×25%=157.5(萬元),但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余額為231萬元,當期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73.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735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735000
也可以將(1)、(2)合并作如下復合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444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73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175000
假設此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保持不變,則從2009年開始每年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均為17.5萬元,累計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73.5+17.5×9=231(萬元)。表明到10年后,即2017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原已確認的與該項無形資產相關的231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已經全額轉回。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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