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年度中間發現以前年度會計事項影響損益的調整,涉及補退所得稅的,應對以前年度的利潤總額(或虧損總額)進行調整,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1]企業上年會計報表利潤500萬元,已按適用稅率預繳所得稅165萬元,在稅務審核中發現,將購置得基建用消防設備50萬元、圍墻30萬元列入“管理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將購小轎車一輛30萬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按規定計算補繳所得稅,其會計處理為:
(l)調整上年損益時
借:在建工程 800000
固定資產 3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100000
(2)計算補繳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36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63000
(3)實際繳納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63000
貸:銀行存款 363000
(4)期末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為“本年利潤”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100000
貸:本年利潤 1100000
(5)期末將所得稅結轉“本年利潤”時
借:本年利潤 363000
貸:所得稅 363000
對上年度一些屬消耗性費用 (消耗性費用是指企業生產經營已實際支付的如不涉及產品成本核算的工資、工會經費、捐贈、招待費、罰款等費用) 的開支,就其應補退的所得稅數額作“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務調整。這類費用不直接影響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即支即耗,賬戶無延續性,不能在相關科目中調整沖轉。因此對這類消耗性費用的支出,屬于上年的應調整補稅,并就應補稅款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處理。
[案例2]經稅務審核發現,企業上年度有超計稅工資30萬元,多提工會經費0.6萬元,多提教育經費0.4萬元,多列招待費5萬元,營業外支出有稅款滯納金2萬元。
(l)應作納稅調整,計算補稅為:(30+0.6+0.4+5+2)×33%=12.54(萬元)
(2)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 125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5400
(3)實際繳納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5400
貸:銀行存款 125400
(4)調整以前年度損益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5400
貸:所得稅 125400
在材料采購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結轉、生產成本的核算中發生的錯誤,如果尚未完成一個生產周期,其錯誤額會依次轉入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銷售成本及利潤中,而不是全部轉入利潤之中。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在期末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和本期銷售產品之間進行合理分攤。否則一旦全部調增利潤后就會造成虛增利潤。如某企業某月多計材料采購成本20000元,生產領用一批,所領材料部分加工完成產成品一批,完工產品銷售一部分,其10000元的錯誤額此時已進入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銷售成本之中。因此應按比例計算確定各部分相應的錯誤額,相應調整各有關賬戶,而不能將10000元的錯誤額全部調增當期利潤。
[案例3]在納稅審核中查出企業將基建工程領用的原材料30000元,記入生產成本。由于當期期末既有期末在產品,也有生產完工產品,完工產品當月對外銷售一部分,因此多計入生產成本的30000元,已隨著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分別進入了生產成本、產成品成本、銷售成本之中。審核期末在產品成本150000元,產成品成本150000元,銷售工廠成本300000元,則應作如下調整:
第一步,計算分攤率。
分攤率=多記生產成本金額/(期末在產品成本 + 期末產成品成本 + 本期銷售成本)=30000/(150000+150000+300000)=0.05
第二步,計算各環節的分攤金額。
在產品應分攤金額=150000×0.05=7500(元)
產成品應分攤金額=150000×0.05=7500(元)
本期銷售成本應分攤金額=300000×0.05=15000(元)
第三步,調整糾正有關賬戶。
借:在建工程 35100
貸:生產成本 7500
產成品 7500
本年利潤 1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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