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確區分經營性削價損失和非正常損失削價損失
首先商品削價損失要分清是經營性削價損失,還是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市場行情變化、委節變化或商品本身質量、性能的自然變化等原因,而對其實行的減價銷售。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3號)明確: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同時,從現行商品流能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上看,經營性削價損失在“商品銷售成本”中列支,說明該損失部分的價值,并沒有脫離流通經營環節,還體現在商品的成本中。所以該損失的進項稅額不應轉出。其次,經營性削價損失的商品售出后并不一定立刻離開商品流轉環節。由于地區差異、市場行情、銷售信息、季節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前者削價銷售的積壓貨物,后者可能是行銷商品;前者的削價損失,可能轉化為后者的銷售收入。諸如此類經營性削價,會引起增值稅額的波動,如果把經營性削價損失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的話,會造成總體上的重復征稅,加重稅負,因此,經營性削價損失不應作進稅金轉出處理。
另外、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關于存貨減值跡象的判斷,是指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表明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一是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二是因存貨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的改變而使市場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連續下跌的;三是其他證明該存貨實質上已發生減值情形的。對在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成本低于其可變現凈值,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二、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的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關于非正常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注明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削價是指商品因事故或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霉變等非正常損失而實施的膽價銷售行為。筆者認為,對非經營性削價損失,無論是削價后售價不低于原進價的降價損失,還是削價后售價低于原進價的削價損失,由于其損失的原因屬非正常損失,且損失額并不計入商品銷售成本,所以都應當把價格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主要考慮非正常損失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因而稅法規定,購進貨物中非應稅勞務的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對于遭受非正常損失且有少部分轉讓價值的商品,其進項稅額轉出金額應按扣除殘值后的金額計算。
例:某商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一批商品,其不含稅進價為80000元,進項稅額13600元,當即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批商品售價100000元(進銷差價率為20%)。由于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殘損20000元(以售價確認的損失額),而以80000元削價售出,款已存入銀行。
1.對企業采用進價金額核算
(1)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
貸:銀行存款 93600
(2)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18720
貸:庫存商品 16000[20000×(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0(16000×17%)
(3)以80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4)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64000
貸:庫存商品 64000
(5)經批準轉銷非正常損失時:
借:營業外支出 1872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18720
2.企業采用售價金額核算
(1)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600
貸:商品進銷差價 20000
銀行存款 93600
(2)發生自然災害確認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8720
商品進銷差價 4000(2000×1-2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720[2000×(1-20%)×17%]
(3)以8000元削價售出時:
借:銀行存款 93600
貸:商品銷售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4)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5)攤銷商品進銷差價時:
借:商品進銷差價 16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6000
(6)經批準轉銷非正常損失時的處理同上。
對提取存貨跌價準備的商業企業,發生削價損失沖減削價導致的非正常損失,不論受損企業是否存貨跌價準備,均應按損失的具體原因和責任分別計入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或其他應收款(向過失人或保險人公司索賠部分),不涉及用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彌補削價損失,對企業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同時存貨已銷售的,企業在結轉銷售成一的同時應結轉銷售部分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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