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形資產攤銷范圍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合理攤銷。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的無形資產。另外,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準予扣除。
二、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稅務處理上,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計算的攤銷費用,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未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最低攤銷年度。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在稅務處理上,一般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有關法律或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規定使用年限分期計算攤銷。
四、無形資產攤銷金額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企業接受投資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組中接受的無形資產,要求按公允價值攤銷。
在稅務處理上,無形資產以其計稅基礎作為可攤銷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應進行納稅調整,稅法不允許扣除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接受投資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組中接受的無形資產,一般來說只有當有關無形資產中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已經在稅收上確認,才能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否則,只能以無形資產在原企業賬面的凈值作為計稅基礎。
五、無形資產攤銷復核的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準則規定處理。在稅務處理上,無形資產攤銷方法和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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