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例】甲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給乙企業產品,開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價款20萬元,收到購貨方乙企業轉賬支票一張。購買方乙企業要求送貨上門,運費由乙企業負擔,由甲企業自己的運輸車隊負責運輸,且乙企業另以現金支付給甲企業該批貨物運費1000元。計算甲企業的銷項稅稅額,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甲企業的銷項稅額=200000×17%+1000÷(1+17%)×17%=34145.3(元)
借:銀行存款 234000
庫存現金 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145.3。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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