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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