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簡介: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成一幢普通標準住宅,共48套相同的住房。該公司為取得建房用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148萬元,該房地產開發(fā)成本為500萬元。1996年11月,該公司又售出了12套住房,收入360萬元。截止1996年11月,與該房地產項目有關的利息支出為33.6萬元。截止1997年8月,有關的利息支出為98萬元。以上利息支出,均不高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各套住房都是按相同的標準建造的,所以可以每批出售住宅的套數為標準分攤。
(1)計算1996年11月售出住房應計的扣除項目。
①計算應分攤的地價款及有關費用。
148×20÷48=61.67(萬元)
②計算應分攤的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500×20÷48=208.33(萬元)
、塾嬎銘謹偟姆康禺a開發(fā)費用。
A、計算應分攤的利息。
33.6×20÷48=14(萬元)
B、計算其他可扣除的開發(fā)費用。
(61.67+208.33)×5%=13.5(萬元)
C、計算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總額。
14+13.5=27.5(萬元)
、苡嬎憧煽鄢亩惤
A、營業(yè)稅440×5%=22(萬元)
B、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2×(7%+3%)=2.2(萬元)
C、印花稅已按有關規(guī)定計入了管理費用,所以此處不再扣除。
D、可扣除稅金的總額:22+2.2=24.2(萬元)
、萦嬎阖斦恳(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61.67+208.33)×20%=54(萬元)
、抻嬎憧鄢椖靠偨痤~:
61.67+208.33+27.5+24.2+54=375.7(萬元)
(2)計算1997年8月售出住房應計的扣除項目。
、儆嬎銘謹偟牡貎r款及有關費用。
148×12÷48=37(萬元)
、谟嬎銘謹偟姆康禺a開發(fā)成本。
500×12÷48=125(萬元)
、塾嬎銘謹偟姆康禺a開發(fā)費用。
A、計算應分攤的利息。
a)截止1996年11月應分攤的利息:
33.6×12÷48=8.4(萬元)
b)1996年11月至1997年8月間應分攤的利息:
(98-33.6)×12÷(48-20)=27.6(萬元)
c)總計應分攤的利息:
8.4+27.6=36(萬元)
B、計算可扣除的其他開發(fā)費用。
(37+125)×5%=8.1(萬元)
C、計算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36+8.1=44.1(萬元)
、苡嬎憧煽鄢亩惤。
A、營業(yè)稅:360×5%=18(萬元)
B、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18×(7%+3%)=1.8(萬元)
C、印花稅已按規(guī)定計入了管理費用,此處不再扣除。
D、可扣除的稅金總計:
18+1.8=19.8(萬元)
、萦嬎阖斦恳(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37+125)×20%=32.4(萬元)
⑥計算扣除項目總金額。
37+125+44.1+19.8+32.4=258.3(萬元)
責任編輯:li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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