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企事業單位都要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為避免人員流動帶來的賬務調整麻煩,不少單位將年終獎分兩次來發放,即2010年1月發放一半,過完春節,即2月份再發放另一半,但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全部在2010年1月申報繳納。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風險。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因此,單位應根據當月實際發放到個人的工資、薪金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既不能對已計提但未實際發放的年終獎提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不能將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分攤到不同月份發放。否則,稅務機關將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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