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許多會計人員認為,企業在職工工資總額14%的范圍內列支的職工福利費不需要合法票據,而且稅務部門對這方面的管理也比較寬松,認為在職工工資總額14%范圍內列支福利費是留給企業的自主權(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14%的范圍內按實列支),所以,稅務稽查人員一般也僅是關注企業有沒有超過14%的列支標準,而不關注企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有沒有合法票據,從而給企業財務留下隱患。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見,作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應該遵循合理性的要求,這當然包括職工福利費的支出。
稅法的“合理性”強調的是對可稅前扣除的項目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即既要體現必須和正常,又要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但要體現這些,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適當的報銷憑據,即企業要能夠從外部取得證明經濟業務實際發生情況的,由稅務機關印發的各類發票。由此可見,凡是發生的從外部購進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職工福利的支出,均應取得必要的發票等合法憑據。稅務稽查人員今后在進行納稅檢查時,對即使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4%的范圍內按實列支的職工福利費,也應該仔細檢查其有無合法的列支票據。
企業在其內部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往往無法取得由外單位提供的合法發票或收據,如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標準發放給職工的各項補貼、救濟費、安家費等,企業只能以內部自制憑證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事實。對于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業內部負責審核的人員還是對企業進行納稅檢查的稅務人員,都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主要關注和審查此類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只要合乎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屬于必須、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沒有超過職工工資總額14%的支出,就應該給予報銷和稅前扣除,而不應拘泥于合法憑據的表面形式,對這部分支出要有別于從外部購進或由外部提供的職工福利費。
關于職工福利費的核算,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當遵循制度健全、標準合理、管理科學、核算規范的原則和要求。《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企業應遵照執行。
另外,還必須注意的是,對于企業已經在當年度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取得相關支出的合法報銷憑據能否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問題,盡管新《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均未明確,但筆者認為,只要企業能夠在次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截止日前(5月底)取得相關合法報銷憑據,就應該允許其在當年度稅前扣除,否則需進行納稅調整。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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