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預計負債。
⑵本科目可按形成預計負債的交易或事項進行明細核算。
⑶預計負債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②由資產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③實際清償或沖減的預計負債,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④根據確鑿證據需要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⑷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確認尚未支付的預計負債。
責任編輯:yinhe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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