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應設置“留存利潤”賬戶核算個體戶、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的留存利潤。年度終了,計算出的結果如為本年經營所得,應將本年經營所得扣除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轉入該賬戶的貸方;同時計算確定本年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記入該賬戶的借方,然后將稅后列支費用及超過彌補期的經營虧損轉入該賬戶的借方。該賬戶貸方金額減去借方金額后的余額,為留存利潤金額。
[例]某個體戶的經營所得是150000元,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5750元,稅后列支費用為30000元,超過彌補期而轉入本賬戶的以前年度虧損為20000元。以前年度留存利潤為零。
轉入經營所得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本年應稅所得——本年經營所得 150000
貸:留存利潤 150000
計提應交個人所得稅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留存利潤 45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45750
轉入稅后列支費用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留存利潤 30000
貸:稅后列支費用 30000
轉入超過彌補期虧損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留存利潤 20000
貸:本年應稅所得——應彌補的虧損 20000
留存利潤=150000–45750–30000–20000 =54250(元)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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