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地產公司統一向銀行借款,提供給公司內其他項目公司(均是法人企業)使用,項目公司按照銀行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集團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責任編輯:peizhicheng
- 上一篇文章: 房地產企業成本核算問題
- 下一篇文章: 拆除房產的損失可否認定為開發前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