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9〕20號)對核定征收企業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六條 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方法。
一、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分期進行申報。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企業所得稅額,分期進行申報,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辦法。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八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九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十一條 核定征收是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進行核定,不包括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之外的偶然收入。企業取得正常生產經營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轉讓收入、資產轉讓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并入企業按正常收入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將扣除取得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換算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填入申報表的相應欄次;對實行定額征收辦法的,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規定:針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督促其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并積極引導其向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因此,核實征收企業也需要建賬建制,發生經濟業務應按規定取得發票。
商貿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如下表;
應稅所得率表
企業所屬行業百分比(%)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農畜產品、礦產品、建材及化工產品批發 4
食品、飲料、服裝、文化體育用品及日用品批發 4
電子產品、家用電器批發 4
零售和批、零兼營 5
其他 5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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