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業務應采用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核算,企業在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因此,對于所得稅與會計處理出現的差異,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照稅法的規定來確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對稅法與會計出現的差異應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以會計利潤為基礎,如果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出現貸方發生額,需要進行納稅調減處理;如果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出現借方發生額,需要進行納稅調增處理。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此類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并準予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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